根據省政府2015年立法計劃,省文化廳代省政府起草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7月15日前提出意見。
意見稿提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從事傳承活動的人員,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h級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定期考核傳承情況;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代表性傳承人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因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限期整改。經專家核實,相關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仍未得到明顯改善的,取消相關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向社會公告,重新認定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境外組織或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違反規定,侵占、破壞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相關鏈接
3種方式提建議
即日起至7月15日,可通過信函(地址:長沙市湘府西路8號省政府法制辦;郵編:410004 )、傳真(0731-89990714)或電子郵件(郵箱:164041825@qq.com)向省政府法制辦提建議。